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 上訴人
- 庚○○
- 上訴人
- 三號
- 被上訴人
- 甲○○
戊○○
丙○○
丁○○
乙○○
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重訴字第25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