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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上訴人
庚○○
上訴人
三號
被上訴人
甲○○

      戊○○

      丙○○

      丁○○

      乙○○

      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重訴字第25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52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