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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
喜上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張瑞蘭~B法官 劉長宜~B法官 蔡建興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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