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重訴字第40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2,389,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991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重訴字第40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2,389,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991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