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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9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9號

上訴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寅○○、壬○○、庚○○、乙○○、丙○○

、丑○○、卯○○、甲○○、戊○○、子○○、己○○、丁○○

及辛○○間請求排除專利權所受侵害等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5

年8月16日所為第1審判決(93年度智字第9號),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美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9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專利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