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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二一八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二一八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
乙○○
聲請人即繼承人
丁○○
聲請人即繼承人
黃煒玲
右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戊○

右聲請人等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住台中市○○區○○里○○鄰○○街五三六之一號九

樓)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死亡,聲請人等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聲請限定

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

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涂秀玲

~B法院書記官 王崑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二一八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