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073號
- 上訴人
- 丙○○
上訴人因與熊貓東京管理委員會、乙○○、甲○○、丁○○及遠
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93年度訴字第2073號回復名譽事件,
不服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5日所為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1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
幣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