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489號上訴人 長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 被上訴人 寶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248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17,33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