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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王銘

  • 當事人
    長驥企業有限公司寶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489號上訴人   長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 被上訴人  寶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248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17,33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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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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