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489號
- 上訴人
- 長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尤榮福 律師
- 被上訴人
- 寶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248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17,33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