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749號
- 上訴人
- 台中市廣西同鄉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因93年度訴字第2749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所請求之內容,本
院認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4,900元(27,000元+97,9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