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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44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229,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9,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49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