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44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229,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9,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44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229,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9,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