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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66號

確認重劃區土地分配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林靜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66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縣豐原市三陽自辦地重劃會間因94年度訴

字第1566號確認重劃區土地分配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9,856,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412,1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66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重劃區土地分配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