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05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4
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4年度訴字第2205號),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25,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