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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0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05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4

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4年度訴字第2205號),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25,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05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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