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49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己○○
戊○○
丁○○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於民國94年8月31日所為第1審判決(94年度訴字第949號),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47,933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82,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