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98號
- 上訴人
-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叁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