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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45號

損害賠償等(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45號

上訴人
鴻樺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旺白鐵工業有限公司及乙○○○間因專利權

受侵害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4年度智字第45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94,4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45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專利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