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45號
- 上訴人
- 鴻樺不銹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旺白鐵工業有限公司及乙○○○間因專利權
受侵害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4年度智字第45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94,4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