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1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1114號
- 聲請人
- 即繼承人
- 乙○○住臺中市○○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
生前最後住所地:臺中市○區○○
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死亡,開具
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
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壹年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
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
中 華 民 國 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1114號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
生前最後住所地:臺中市○區○○
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死亡,開具
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
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壹年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
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
中 華 民 國 94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