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二一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二一三號
- 聲明人即繼承人
- 辛○○○
- 聲明人即繼承人
- 庚○○
- 聲明人即繼承人
- 戊○○
- 聲明人即繼承人
- 陳美珠
- 聲明人即繼承人
- 癸○○
- 聲明人即繼承人
- 陳依柔
- 聲明人即繼承人
- 丁○○
- 聲明人即繼承人
- 壬○○
- 右四人法定代理人 陳仕政
- 聲明人即繼承人 甲○○
-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戊○○
- 吳豐伍
- 聲明人即繼承人 乙○○
-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豐伍
- 聲明人即繼承人 己○○
- 兼右法定代理人 丙○○
右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被繼承人母親陳鐘桂珠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甲○○之父吳豐伍、母戊○○雖已離異,惟就吳亦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並未為約定,故聲明人吳亦枚之法定代理人應為吳豐伍、戊○○,然聲請狀中當事人欄漏載戊○○之名義,應予補正。
四、聲明人等之印鑑證明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林三元右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