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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二一三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二一三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辛○○○
聲明人即繼承人
庚○○
聲明人即繼承人
戊○○
聲明人即繼承人
陳美珠
聲明人即繼承人
癸○○
聲明人即繼承人
陳依柔
聲明人即繼承人
丁○○
聲明人即繼承人
壬○○
右四人法定代理人 陳仕政
聲明人即繼承人  甲○○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戊○○
吳豐伍
聲明人即繼承人  乙○○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豐伍
聲明人即繼承人  己○○
兼右法定代理人  丙○○

右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被繼承人母親陳鐘桂珠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甲○○之父吳豐伍、母戊○○雖已離異,惟就吳亦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並未為約定,故聲明人吳亦枚之法定代理人應為吳豐伍、戊○○,然聲請狀中當事人欄漏載戊○○之名義,應予補正。

四、聲明人等之印鑑證明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林三元右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二一三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