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66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縣豐原市三陽自辦地重劃會間因94年度訴
字第1566號確認重劃區土地分配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9,856,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412,1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66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縣豐原市三陽自辦地重劃會間因94年度訴
字第1566號確認重劃區土地分配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9,856,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412,1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