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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
    鍾啟煒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翔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76號上 訴 人 翔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9日所為第1審判決(94年度訴字第1776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61,34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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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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