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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76號

確認請求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76號

上訴人
翔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

94年12月9日所為第1審判決(94年度訴字第1776號),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61,34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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