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76號
- 上訴人
- 翔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
94年12月9日所為第1審判決(94年度訴字第1776號),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61,34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