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26號
- 上訴人
- 豪聯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柏虹染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2號
- 2號
上訴人(即被告)因給付加工款事件,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53,494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新台幣1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