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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26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周靜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26號

上訴人
豪聯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柏虹染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2號
2號

上訴人(即被告)因給付加工款事件,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53,494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新台幣1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靜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26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工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