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 上訴人
- 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臺中市政府間因給付物價波動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2日所為第1審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57,053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119,7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