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5號
- 原告
-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政府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75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聲明
,致本院無法核定上訴利益額及第二審裁判費用,故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具上訴聲明,並根據上訴聲明所請求之上訴
利益金額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政府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75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聲明
,致本院無法核定上訴利益額及第二審裁判費用,故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具上訴聲明,並根據上訴聲明所請求之上訴
利益金額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