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 上訴人
-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因95年度勞訴字第119號給付退休金
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
038,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4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