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70號
- 原告
- 昇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5年度建字第70號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938,2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7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7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5年度建字第70號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938,2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7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