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9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961號
- 抗告人
-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7月5日本院台中簡易庭95年度拍字第961號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961號
抗告人與相對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7月5日本院台中簡易庭95年度拍字第961號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