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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96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春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961號

抗告人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7月5日本院台中簡易庭95年度拍字第961號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961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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