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33號
- 上訴人
- 一世富麗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智字第33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4,20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01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3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智字第33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4,20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01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