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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194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王靜秋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194號

聲請人
甲○○
即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乙○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市○○區○○路四0五號四樓)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194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