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4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452號
- 聲明人
- 乙○○
- 聲明人
- 甲○○
- 聲明人
- 戊○○
- 聲明人
- 丁○○
-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同上
己○○ 住同上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繼承系統表所載,被繼承人僅有一女丙○○,惟依丙○○之戶籍謄本,其出生別記載為次女,請釋明之。若尚有其他子輩繼承人,應通知之,若已死亡,並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二、應補正本件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林鳳珠、林玉蟾、林素秋及林美色已收受聲明人等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明(如存證信函之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