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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452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王靜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452號

聲明人
乙○○
聲明人
甲○○
聲明人
戊○○
聲明人
丁○○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己○○ 住同上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繼承系統表所載,被繼承人僅有一女丙○○,惟依丙○○之戶籍謄本,其出生別記載為次女,請釋明之。若尚有其他子輩繼承人,應通知之,若已死亡,並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二、應補正本件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林鳳珠、林玉蟾、林素秋及林美色已收受聲明人等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明(如存證信函之回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452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