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10號
- 上訴人
- 乙○○
1號2樓之3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12
10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754,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636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10號
1號2樓之3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12
10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754,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636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