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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1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10號

上訴人
乙○○

          1號2樓之3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12

10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754,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636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10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