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27號
- 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甲○○、丙○○因95年度訴
字第21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27號
上訴人與被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甲○○、丙○○因95年度訴
字第21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