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46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
3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2446號),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86,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46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
3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2446號),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86,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