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20號
- 上訴人
- 乙○○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縣政府因95年度訴字第2720號確認土地所
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14,040元【 (8730.55+4719.78)×120
=1,614,0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