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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20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春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20號

上訴人
乙○○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縣政府因95年度訴字第2720號確認土地所

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14,040元【 (8730.55+4719.78)×120

=1,614,0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20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