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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32號

抗告人
丙○○

抗告人與相對人台中縣政府、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甲○○、乙○○間因95年度訴字第732號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2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