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32號
- 抗告人
- 丙○○
抗告人與相對人台中縣政府、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甲○○、乙○○間因95年度訴字第732號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32號
抗告人與相對人台中縣政府、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甲○○、乙○○間因95年度訴字第732號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