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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靜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抗告人
台灣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甲○○間因95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且

本件相對人與抗告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之訴訴標的為相對

人與抗告人間之僱傭關係存在與否,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

,以10年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計算該期間之薪資總額,並以此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值,至於相對人另請求抗告人給付該權利存續期間

部分薪資,仍以主張之價額最高者即推定權利存續期間之薪資總

價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值,附此說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