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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上訴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因95年度勞訴字第119號給付退休金

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

038,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4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19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