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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70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王鏗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70號

原告
昇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5年度建字第70號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938,2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7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7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