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林靜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海商字第2號

原告
甲○ ○○○○ ○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乙○○○○○ ○○○○○○○○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

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具備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文件

二、原證1、2等載貨證券及濕損發票之中譯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2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