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3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386號
- 聲明人即繼承人
- 戊○○
- 聲明人即繼承人
- 乙○○
- 聲明人即繼承人
- 甲○○
- 聲明人即繼承人
- 丁○○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孫、曾孫(長幼次序均應明載)、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長幼次序應明載)、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本件第二、三、四順位之繼承人,均未載明,請詳載之。
二、聲明人雖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惟未據其提出收受回執聯,請提出。又本件通知之人,如非依前項所示順位而為通知(即第二順位,如無或歿者,應通知第三順位),聲明人應補正通知,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者,應提出對造已為收受之回執聯。
三、被繼承人之父母之戶籍謄本。如其父母已歿,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