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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386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王靜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386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戊○○
聲明人即繼承人
乙○○
聲明人即繼承人
甲○○
聲明人即繼承人
丁○○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孫、曾孫(長幼次序均應明載)、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長幼次序應明載)、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本件第二、三、四順位之繼承人,均未載明,請詳載之。

二、聲明人雖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惟未據其提出收受回執聯,請提出。又本件通知之人,如非依前項所示順位而為通知(即第二順位,如無或歿者,應通知第三順位),聲明人應補正通知,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者,應提出對造已為收受之回執聯。

三、被繼承人之父母之戶籍謄本。如其父母已歿,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386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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