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3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390號
- 聲明人即繼承人
- 甲○○
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孫、曾孫(長幼次序均應明載)、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長幼次序應明載)、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本件未據載明第四順位繼承人,請載明,並註明存歿。
二、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包括內外祖父母),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之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最近戶籍謄本,如有已歿,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如有不能提出者,請釋明原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