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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729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王靜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729號

聲明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明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729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