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1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148號
- 聲明人即繼承人
- 甲○○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聲明人即繼承人
- 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孫、曾孫(長幼次序均應明載)、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長幼次序應明載)、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
二、聲明人雖以函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惟未據提出收受回執聯,請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