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55號
- 上訴人
- 乙○○
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甲○○二人間,因
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55號請求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55號
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甲○○二人間,因
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55號請求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