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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5號

請求服務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55號

上訴人
乙○○

            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甲○○二人間,因

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55號請求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5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服務報酬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