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36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
字第163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36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
字第163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