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76號
- 上訴人
- 丙○○
甲○○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間因95年
度訴字第2276號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丙○○、甲○○二人共同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74,764元;上訴人丙○○、乙○○○二人共同上訴利
益訴訟標的金額為2,409,089元。據此,丙○○、甲○○二人共
同上訴利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丙○○、乙○○
○二人共同上訴利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上開金
額俱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