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 抗告人
- 台灣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甲○○間因95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且
本件相對人與抗告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之訴訴標的為相對
人與抗告人間之僱傭關係存在與否,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
,以10年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計算該期間之薪資總額,並以此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值,至於相對人另請求抗告人給付該權利存續期間
部分薪資,仍以主張之價額最高者即推定權利存續期間之薪資總
價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值,附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