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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24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24號

抗告人
甲○○

抗告人因96年度再字第24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9

月16日本院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24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