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24號
- 抗告人
- 甲○○
抗告人因96年度再字第24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9
月16日本院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24號
抗告人因96年度再字第24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9
月16日本院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