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6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96年度勞訴字第
116 號),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
新臺幣202,9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