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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90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王靜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290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乙○○因96年度婚字第290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90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