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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777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王靜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777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孫、曾孫(長幼次序均應明載)、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長幼次序應明載)、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

二、依前項所述之繼承人,本件聲明人之長幼順序為次子,其前尚有長子,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子輩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其他子女《包括長子及其他子輩繼承人》、如子輩除聲明人外,已無其他繼承人,應提出相當之證據釋明,並向孫輩為通知),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以函證信函通知者,應提出回執聯)。

三、被繼承人之父母之戶籍謄本。如其父母已歿,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雖以存證信函通知被繼承人兄輩繼承人,惟未據提出收受回執聯,請提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777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