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繼字第56號
- 聲明人
- 甲○○
- 聲明人
- 乙○○
- 共同代理人
- 丁○○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丙○○與聲明人間『書信往來』及兩造『合照照片』資料。
二、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三、被繼承人『匯款』予大陸地區親友之單據或證明。
四、聲明人來臺之資料、照片。
五、補充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六、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前揭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原本或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