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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6號

解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6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乙○○

      丙○○

抗告人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聲字

第76號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7月4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解任臨時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